为规范校园出入管理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,依据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》和《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出入管理,维护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,确保师生安全和教学科研活动正常进行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朝阳师范学院校园的所有人员。学校各部门、全体师生员工及其他需要进入校园的人员,均应遵守本规定。
第三条 校园秩序管理由学校党委保卫部(保卫处)负责,并安排执勤人员具体执行。
第二章 入校管理
第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,按照“安全第一、服务师生、分类管理”的原则,确定各校门的开放时间、通行方式等管理措施。
第五条 所有人员、车辆进入校园,须服从学校党委保卫部(保卫处)及执勤人员的管理,主动出示有效证件,配合查验登记。
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内人员人脸识别系统验证入校、校外人员预约准入的管理办法。
第三章 人员进出管理
第七条 校内人员(含教职工、在校学生)进入校园,应通过人脸识别等方式通行,并配合执勤人员检查。
第八条 校外人员进入校园须提前预约或获得校内对接部门(人员)的邀请,经确认后,凭有效身份证件在门卫处登记相关信息,经许可后方可入校。
第九条 校外人员入校后应在指定区域活动,不得擅自进入教学楼、办公楼、实验楼、宿舍楼等未开放场所。
第十条 新闻媒体人员入校采访,须经学校宣传部门批准,并到学校党委保卫部(保卫处)备案。
第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举办大型活动需邀请校外人员的,应提前向学校党委保卫部(保卫处)备案。
第十二条 校外人员应遵守校园管理规定,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,不得从事商业活动、散发广告等未经许可的行为。
第十三条 重要时期、重大活动期间,学校可根据需要调整入校管理措施。
第四章 车辆管理
第十四条 校内人员车辆须按要求使用《朝阳师范学院在职教工车辆登记表》在学校党委保卫部(保卫处)登记备案,临时更换车辆需提前报备。
第十五条 校外车辆入校须使用《朝阳师范学院外来车辆登记表》进行登记,原则上不得入校,特殊情况须经对接部门提前向学校党委保卫部(保卫处)申请,批准后方可进入。
第十六条 电动车入校须使用《朝阳师范学院电动车入校登记表》在学校党委保卫部(保卫处)办理登记手续。
第十七条 所有车辆入校须遵守校园交通规定,按指定路线行驶、在划定区域停放。
第十八条 出租车、网约车、共享车辆及摩托车原则上不得入校,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按指定路线行驶和停放。
第五章 物品管理
第十九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。
第二十条 执勤人员有权对进出人员携带物品进行检查。
第二十一条 大宗物品出校须出示相关部门出具的放行凭证。
第二十二条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。
第六章 审批登记管理
第二十三条 校外人员入校须使用《朝阳师范学院外来人员入校审批表》办理审批手续,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入校。
第二十四条 所有登记表、审批表由学校党委保卫部(保卫处)统一制定、管理和存档,定期更新维护。
第二十五条 各类登记审批信息实行“谁审核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确保信息真实准确。
第七章 违规处理
第二十六条 对不服从管理、冒用他人身份、携带违禁物品等违规人员,学校有权拒绝其入校。
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的校外人员,视情节给予劝离、列入限制名单等处理;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的校内人员,按学校相关纪律规定处理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涉及的相关登记表、审批表由学校党委保卫部(保卫处)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样式和使用要求。
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保卫部(保卫处)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